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二、(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三、(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四、(F401010)國際貿易業。
五、(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七、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經董事會同意對外保證。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新竹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刪除。
第四條之一: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訂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有關轉投資事宜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之。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億伍仟萬元整,分為肆仟伍佰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
第一項資本額內保留貳佰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授權董事會視需要分次發行。
第六條:刪除。
第七條:本公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條:刪除。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董事會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形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其職權應受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之限制。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之一: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惟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其代理應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除本章程第二十條董事、監察人酬勞外,每年不問盈虧,得在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總額範圍內,授權由董事會自行訂定每月每人給付標準。
第十六條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授權董事會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七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十九條:刪除。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一)董事及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三以內。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五至十五。
其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採取股利平衡政策,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及與現金股利配合之,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之20%-100%,股票股利則為0-80%。
第二十條之一:前條員工紅利得依公司法之規定,分配與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辦法應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一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